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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易成新能及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

访客 2024-05-14 21:02:59 7021 抢沙发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易成新能及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摘要: 每经郑州5月14日电(记者王佳飞)今日(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

每经郑州5月14日电(记者王佳飞)今日(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易成新能及相关当事人收监管函

上述文件显示,易成新能(SZ300080,股价3.96元,市值86.18亿元)存在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首先,易成新能全资子公司开封平煤新型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公司对开封炭素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更正。

其次,2023年11月,河南中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易成新能控股孙公司开封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全钒液流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4.04亿元。上述设备实际购买方为易成新能控股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易成新能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易成新能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3年年报披露数据相比存在较大差异,盈亏方向发生变化。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王安乐作为公司董事长、曹德彧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常兴华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尚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杨帆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而在昨日(5月13日),易成新能便公告称,5月10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基于上文相同原因,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易成新能及王安乐、曹德彧、常兴华、王尚锋、杨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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