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拟三审:明确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拟明确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京举行。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拟提交三次审议。
完善食物供给体系,明确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3年10月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立足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树立“大食物观”,完善食物供给体系,让人民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明确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二是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将各类对耕地的占用统一纳入占补平衡制度,草案作出衔接性规定,为改革留有空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三是在构建粮食安全供给体系中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明确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在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四是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将粮食安全工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相结合,在规定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增加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的规定;同时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五是落实有关改革要求,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据介绍,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310人提出的49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2封,截止日后又收到2封。此外,还收到一些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部分地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转来的意见。
臧铁伟表示,社会公众主要对完善“大食物观”有关表述、加大粮食生产补贴、支持农业机械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强化储备粮食的轮换监管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在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已有所体现。
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在应对灾害风险等不利情形、保障粮食生产收益和供给平衡方面,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有何针对性规定?臧铁伟介绍,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收储制度,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一是加强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黑土地优质耕地资源的保护;支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技术及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二是促进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增加规定自然灾害、生物灾害防御防控及其技术研究应用的有关规定。三是规定可以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并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粮食质量安全是社会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关注的是,在保障人民群众吃得饱的基础上,为了让大家吃得安全、吃得健康,此次提请审议的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也作了修改完善。
“保障粮食供给,既要保数量,也要保质量。”臧铁伟介绍,草案规定国家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标准体系,要求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并明确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臧铁伟表示,此次修改,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一是防范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明确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二是针对过度加工造成的营养流失、粮食浪费等问题和完善供给体系要求,规定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三是随着城乡居民消费水平和农产品功能用途拓展,人民群众对营养健康的杂粮的消费需求增多,这次修改完善杂粮的范围,增列了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杂粮品种。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