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领导更替后一施工队被“清场” ,设备投入和工钱无着落
领导发生更替后,施工队被“清场”,劳务及设备租赁费至今未解决。这让来自江苏的李先生犯了愁。
筹资购设备不久 接到通知要求“退场”
3月28日,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大企业干活需要先入施工企业库,他们就跟着西安京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年前跟随中电建路桥集团洛南石磊绿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干劳务。
李先生称,这个新材料公司,类似做石材加工的。最开始施工在2021年6月,当时政府和企业组织开工仪式的时候,他还组织了数十名工人参加。当月,他们根据要求,进入砂石骨料生产项目施工现场,最多的时候劳务人员达三十多人。
开工仪式现场
随着工程量增加,特别是石料的开采,坚硬的石头山需要大型挖掘机。为了能干这些活,李先生和几个老乡再三商量后认为,中电建路桥公司是大企业值得信任,于是大家决定筹资购买设备。为此,他们专门跑回老家,借钱或贷款共投入500余万元,购买或租赁不少设备。
李先生称,中电建路桥是投资方,总承包方为中水电三局承包,是中电建路桥把他们招来的,早于中水电三局。
2021年8月份,他们突然接到中水电三局(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人员的通知,称现在中电建路桥(投资方)方面让他们队伍离开。
突然被换肯定有原因,李先生一打听才知道,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总经理孟某更替成刘某。刘某上任后要求总承包方中水电三局通知李先生的队伍“清场”。
当事人:
被迫达成退场协议,款项未支付
新领导要求退场,让他们措手不及,投入这么多的机械和人工陷入困境。李先生等人不停向新任领导刘某反映实际困难,请求继续干下去,但没有结果。
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投资方、总包方、劳务方坐在一起进行协商:1、进场所有人员的工资按出勤人数补偿性发放;2、因现场施工购买的所有物资费用由中电建路桥承担;3、设备进出场的费用由李先生一方承担;4、进场所有设备按月租金付费;5、全部费用支付到账后人员设备离开工地,否则处理期间现场人员工资、设备费用按月持续结算。
李先生称,虽然有口头协议,但在核算相关费用时,中电建路桥没有支付这些款项,后来多次与中电建路桥、中水电三局催要费用无果。
对于劳务及机械租赁费用,李先生说投资方和总承包方是有相关的公文发函的,但一直没有解决。他提供的一份中水电三局洛南项目向中电建路桥公司发的一份关于《关于尽快清理前期队伍占压场地,确保按期实现投产目标的通知》回函显示:项目自2021年6月19日开工以来,相继实现隧道贯通、办公楼、综合楼封顶等多项重大节点任务目标,目前主要剩余拌合楼后浇区及前期退场队伍占压工作面。西安京水公司进场参与本项目施工。2021年6月5日该公司进场,主要承担隧道开挖支护任务。
2021年7月27日,中电建路桥通知中水电三局,对隧道工程分包队伍进行更换,要求中水电三局通知西安京水公司退场。西安京水公司开工至退场,主要完成骨料输送洞出口边坡锚杆、边坡喷射混凝土,以及场地平整及安全防护等工作,累计完成产值约12万元。过程中,积极与西安京水公司协商退场事宜,截至5月1日,队伍上报退场费用为520万元(后续逐月增加设备费用)。该费用主要为:人员工资167.5万元(含停工期工资),办公、租赁、车辆使用等费用31万元,物资设备转运购置费91.5万元,设备运行、停滞损耗费用230万元。落款时间是2022年11月30日。
李先生及工人三年领取不到数百万劳务和机械租赁费
相关方回应:
曾协商多次没有达成结果
李先生称,2023年3月份,中电建路桥方组织人员,强行将他们设备拖离现场。自2021年6月5日开工至今,工资也没拿到,不少家庭生活困难。而且,当初他们进场干的是临场施工,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
因为中电建路桥领导变更,他们多方反映,中电建路桥推到总承包中水电三局,而中水电三局称其属于中电建路桥招来的,不属于他们公司。
3月2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第二任总经理刘某,对方介绍李先生队伍的确是自己的前任招来干活的,他就任后因为种种原因,要求他们退场。退场后因劳务及机械租赁等费用曾协商多次,一直没有达成结果,就拖到现在。
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现任总经理姚某在电话中称,李先生他们干的活是跟着中水电三局干的,与中电建路桥公司没有关系,所以不存在欠李先生他们劳务费及租赁费之说,如果有的话属于他们跟中水电三局的事。
3月3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中水电三局洛南项目原负责人李某。他介绍,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是投资方,中水电三局是总承包方。但李先生的队伍来的比中水电三局早,是投资公司中电建路桥洛南公司初建时就来的队伍,也是该公司通知李先生队伍退场的,所以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中电建路桥支付。
律师说法:
中电建路桥有履行退场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律师熊若楠介绍,如退场协议合法有效,李先生可直接据此向发包人中电建路桥公司主张权利。李先生与中电建路桥公司签订的退场协议应有双方签字、盖章,并具备相应法律效力,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
如李先生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可直接根据退场协议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要求中电建路桥公司支付人员工资、承担物资费用,并履行退场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熊若楠介绍,中电建路桥公司未取得案涉施工设备所有权,无权占有使用该设备,施工机械系由李先生购买或租赁,虽设备投入于案涉项目的施工,但其所有权人仍系李先生。约定“进场所有设备按月租金付费”,即发包人系向李先生租用设备,而非购买设备成为其所有权人,同时发包人亦未支付任何租金,在此情形下发包人中电建路桥公司无权强行占有、使用相关设备,其行为涉嫌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有权要求发包人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进场施工前应签订书面的劳务、施工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应形成书面的退场协议、结算文件等资料,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施工合同关系。
(原标题:《甲方领导更替施工队被“清场” ,设备投入和工钱无着落;律师:进场施工前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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