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房门外移60厘米被判恢复原状,法院:不能损人利己
摘要: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例,被告将其房门外移60厘米,侵占了与隔壁邻居的共有空间,法院判决...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通报一起案例,被告将其房门外移60厘米,侵占了与隔壁邻居的共有空间,法院判决被告在30日恢复原状。
王某系长沙某小区A栋903室户主,2016年,王某隔壁的904室“换了新主人”,然而新邻居并没有给王某带来好心情,在这新邻居开始装修房屋后,让王某糟心的事也随之而来。
同栋其他楼层同户型入户门。
涉案房屋入户门。 天心区法院 图
903室与904室共用一个走廊,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打开,两扇入户门原相隔90余厘米。新邻居李某在装修时,将其入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向外移出60厘米左右,将其房门外约0.6平方米的公共面积变成了其房屋室内面积,致使两家入户房门变成了仅相隔20余厘米。这让王某进出开关门时明显感觉不便。
王某在与新邻居多次沟通无果后,将新邻居告上了法庭。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该房屋设计图纸显示,原告所有的903房与被告所有的904房之间有一堵相隔90厘米的墙,被告在装修房屋的时候将其进入房屋的门向外平移了60厘米左右,入户走廊属于共有部分,业主无权擅自占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停止侵权,排除妨害。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对于903房与904房之间的共用走廊恢复原状(按房屋设计图纸)。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天心区法院承办法官曹淑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人们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当睦邻友好,不能损人利己。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的行为,会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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