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温州籍企业主折戟景宁”续:企业不服判赔705万申请再审被驳回

访客 2024-01-03 16:00:48 6250 抢沙发
“温州籍企业主折戟景宁”续:企业不服判赔705万申请再审被驳回摘要: 备受关注的“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多年遭强拆”一事有了新的进展。2024年1月2日,澎湃新闻从温州籍企业主方建路处了解...

备受关注的“浙江景宁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多年遭强拆”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温州籍企业主折戟景宁”续:企业不服判赔705万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4年1月2日,澎湃新闻从温州籍企业主方建路处了解到,浙江高院日前作出裁定,驳回了其所在企业的再审申请。此前,他们对丽水中院终审判决赔偿705万不服,提出再审请求。

浙江高院在裁定书中表示,二审法院确定工厂残留物由三被申请人(景宁东坑镇政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清理处置,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且可能损害企业合法财产权的情形。本案本应再审,鉴于三被申请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已书面承诺将现场残留物的处置及相应权益交还企业,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不再予以提审。

招商引资企业被强拆后法院判赔705万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7年,20余家来自温州的钢材企业响应浙江省“山海协作”工程,被招商引资到上百公里外的丽水市景宁县。在景宁,当地政府部门将他们分别安置在不同的乡镇,安排“以租代征”的方式用地,并保证尽快解决企业项目用地问题。

他们陆续投入上千万建设厂房,很快投入钢材生产。企业稳步发展,但土地证的问题迟迟没有落实解决,成了一个隐忧。

2015年2月起,当地相关部门陆续将这些钢材企业厂房列为“擅自违建”。几个月内,厂房陆续被拆除。8家被拆的钢材企业主相继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1月,丽水中院先后认定景宁县政府多个部门强拆8家钢材企业厂房行为均属违法。

除了钢材企业主方建路因个人原因提起行政赔偿比他人晚了些,其余7家企业的行政赔偿案几乎均在2019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2019年10月8日,丽水中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7家企业均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

2021年2月,浙江省高院提审该案。2021年12月底,在浙江省高院的积极调解下,7家企业所涉案件调解结案。方建路所在企业一案则由丽水中院在2022年3月17日作出了终审判决。

丽水中院在判决书认定,景宁县东坑镇政府、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强拆行为造成涉案房屋损失、机器设备损失,判定三单位共同赔偿方建路所属企业——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下称“正一公司”)705万元。

2021年11月,景宁县东坑镇的一被拆的钢材厂房处,杂乱不堪堆放着建筑垃圾和锈迹斑斑的机械设备。

景宁县梧桐乡,温州籍企业主王修钦站在被拆毁的厂房废墟中,思绪万千。

方建路则表示,自己对判决中的损失认定仍存不同意见。之后他的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浙江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现场残留物由企业处置

2023年12月20日,浙江高院对上述案件作出行政赔偿裁定书,裁定书中驳回了正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存在招商引资以及相关行政机关承诺将案涉房屋合法化的背景,案涉房屋未能合法化不能完全归责于正一公司,故不能当然免除三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另,强拆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后果,未被拆除的房屋虽然在物理性质上仍然存续,但事实上已丧失了继续作为生产经营配套建筑使用的价值,故宜一并纳入直接损失的范围。

关于三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浙江高院认为,正一公司系受景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吸引而到景宁投资设厂,相关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及后续过程中对其修建案涉房屋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并曾作出将案涉房屋合法化的承诺,却无法兑现;在新闻媒体报道相关企业污水排放和违法建筑情况后,三被申请人又以整治污染及拆除违建等为由对案涉房屋实施强拆,违反法律亦有违诚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浙江高院认为,正一公司应当明知未办理相关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而建造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将案涉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取得合法使用权,不仅需要办理征地审批等手续,还需要履行征地补偿、土地出让招拍挂等一系列程序,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正一公司对案涉房屋未能合法化亦负有相应的责任。

此前丽水中院在二审判决中表示,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直接损失的金额。法院经综合考量,对涉案机器设备价值(包括直接损失和扩大损失)酌情确定三单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案涉机器设备损失449万元;赔偿涉案房屋损失256万,共计赔偿705万元。浙江高院认为上述赔偿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残留物的处置,浙江高院认为,案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中大部分为钢结构的厂房,其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残留物均可供回收利用,上述残留物属于正一公司所有,对强拆直接损失的赔偿不应包括残留物的价值。

浙江高院表示,二审法院在未查明残留物价值且各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以“因其价值已经在上述赔偿范围内一并考量,且上诉人未表示愿意清理处置,考虑到现场清理处置的便利条件”为由,确定由三被申请人负责清理处置,存在法律依据不充分且可能损害正一公司合法财产权的情形。本案本应再审,鉴于三被申请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已书面承诺将现场残留物的处置及相应权益交还正一公司,其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本院不再予以提审。正一公司应当及时对现场残留物予以妥善处理。

综上, 驳回正一公司的再审申请。

方建路表示,对于裁定不服,将继续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同时将对此案中的相关责任人提出追责。对于现场残留物,他说被强拆后现场又遭遇了多次偷盗,好多物件都发生了遗失,目前已经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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