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家属提出异议,法院判了

访客 2023-12-16 11:00:05 9672 抢沙发
上海老人将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家属提出异议,法院判了摘要: 3年前,上海88岁独居老人老马 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 水果摊主刘某将老马的亲属告进法院 要求将老马的...

3年前,上海88岁独居老人老马

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

水果摊主刘某将老马的亲属告进法院

要求将老马的涉案房产及银行存款余额

判归刘某所有

12月15日,据上海法治报报道

记者获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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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记者从水果摊主的诉讼代理人高明月律师团队处获悉,12月14日,该团队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书显示,涉案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归原告(水果摊主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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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月律师团队提供的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本案所涉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合法,遗赠扶养协议亦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外在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指出,虽然2021年5月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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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表示,被告所举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证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该院对被告关于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并认为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和其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对涉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的房屋、房屋内财物以及其名下3个账户的资金余额、孳息归原告刘某所有。

高明月律师表示,意定监护协议有效,水果摊主承担了监护人职责。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水果摊主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在他看来,上海老人有法律意识,未雨绸缪为自己做好意定监护以及遗赠扶养的法律安排,捍卫自己的自由和尊严,也实现了自己财富的意定传承。并且,公证文件经受住了严苛的质疑和挑战。高度对抗的家事司法实践充分说明:不论是意定监护文件,还是意定传承文件(如遗嘱、遗赠抚养协议、信托协议等),最好都通过公证文书的方式来呈现,这是对当事人最负责的建议。

此前报道

老人与水果摊摊主夫妇组成特殊家庭

做公证让摊主一家做监护人

据新民晚报此前报道,本次事件中的老人生有独子,妻子于2011年去世,独子未留有子女,也于2017年2月去世。老人亲属中有姐姐和妹妹多人,其中2位已去世,留有子女。

老先生没什么朋友,唯独喜欢小孩,有时会买些零食给小区的孩子们。此外他常在家门口溜达,渐渐地就跟开水果摊的一家熟悉起来。

据央视新闻报道,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在当时接受采访说,老人和摊主几年前就认识,老人没事就到水果摊和这位摊主聊天。老人的老伴已经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生子猝死,儿子后事是由水果摊摊主陪伴料理,自家亲戚无人到场。

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摊主发现并送医。由于老人无亲戚照护,摊主便早上进完货再去医院,晚上回家,日复一日。此后,老人便邀请住在简易棚的摊主夫妇及其3个孩子住进自己的房子,组建成一个特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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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年过八旬的老人和水果摊主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老人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摊主,个人财产包括不动产、存款及其他财物;摊主负责老人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

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李辰阳,一是做监护公证,二是要把300万房产送给这位摊主。李辰阳说,老人就是想趁自己意识尚清时,让摊主一家当自己的监护人。在法律上,这被称为“意定监护”,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

李辰阳说,像这位老人一样,向公证处寻求法律帮助的场景,每天都在发生,都是因为老人的家庭出现了事故。老人寻求一种安定感,需要司法部门帮助解决他身份缺失的问题。通过“意定监护”,可以建立老人和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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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普陀公证处就该份《遗赠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内容显示:《遗赠扶养协议》在订立协议时双方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摊主夫妇等与老人共同生活直至2021年老人去世。

2021年12月31日,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据澎湃新闻,该案原告为水果摊主刘某,被告为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上海市宝山区某房产及房屋内财产由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老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孳息归原告所有。

被告即老人的亲属则不同意摊主的诉请。他们认为,老人在录音录像中有多处逻辑混乱、与事实不符的表达。摊主是在明知老人精神存在问题、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与其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试图侵占系争房屋,存在明显恶意,协议应属于无效。

老人的妹妹辩称,2017年之前,其兄长已经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应当受限;2017年7月住院时,老人被诊断出脑梗塞、老年痴呆等情况,后续由于刘某带走老人,无法进行进一步确诊,老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当属无效。

编辑|孙志成 杜恒峰

校对|刘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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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闻晨报

综合上海法治报、澎湃新闻、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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