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醉驾被开除公职,官方披露详情
9月10日,河南安阳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其中,汤阴县任固镇政府原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马六甲、安阳市城市管理局龙安大队(分局)副大队长(副局长)范晓东均是醉驾,只是马六甲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范晓东则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部分网友对同为醉驾而处理结果不同心生疑惑。
9月21日,安阳市纪委监委发布时评文章《酒驾醉驾追责没有例外 党纪国法面前一视同仁》,详细披露了四大缘由,分别是酒精含量不同、法定情节不同、法律后果不同,以及处分依据不同。
文章表示,对违犯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严肃、公正、一视同仁执行党的纪律,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它体现的不仅仅是国家执纪、执法、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更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心中朴素公平正义观的理解、尊重和积极回应。
文章介绍,两起案例同为“醉驾”,处理结果却大不相同,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酒精含量不同。马六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95.34毫克/100毫升,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二人均符合《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3年意见”)第四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标准。但范晓东的酒精含量符合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马六甲已远超15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二是法定情节不同。马六甲被查获时,未按民警指令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后被执勤民警放置的阻车装置截停,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范晓东被查获时,未逃避执法检查,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马六甲不符合2023年意见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撤案、免刑或不诉的标准,必须移送起诉,依法判处实刑。2024年6月28日,其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范晓东血液酒精含量远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2024年5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撤案,对其行政处罚。
四是处分依据不同。马六甲为事业编制工勤人员,且非中共党员,处分依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马六甲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规定应予开除。范晓东为参公人员(副科级),且系中共党员,应分别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对其进行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因此,结合范晓东违法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性、法定情节、本人态度等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记大过处分。
今年7月31日,安阳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为了深挖酒醉驾背后隐匿违规问题,强化“八小时以外”监督,安阳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公安局建立《安阳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该市纪委监委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立酒驾醉驾信息即时通报机制,并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酒驾醉驾人员信息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比对筛查。
截至7月,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酒驾醉驾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共计611人。专项整治以来,该市查处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人数稳步下降。今年上半年查处人数相较去年同期下降60.4%,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编辑|卢祥勇 易启江
校对|段炼
封面图来源:每经记者 张建 摄(图文无关)
时代周刊综合自清风安阳、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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