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通报券商从业人员行贿犯罪及违规炒股案例!多起涉及债券发行业务
《时代周刊》记者获悉,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下发了关于发放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及违规炒股相关案例的通知。据悉,此次共涉及6个行贿犯罪案例和7个违规炒股相关案例。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为落实证监会资本市场行贿行为综合惩戒机制和依法从严打击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行为的工作部署,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协会收集整理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违规炒股相关案例,请各券商以案为鉴,发挥案例警示震慑作用,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品行要求,督促从业人员坚守合规底线、诚信合规执业,促进构建风清气正的证券行业生态。
6个从业人员行贿犯罪案例:多涉及债券发行业务
此次共通报了6个证券从业人员行贿犯罪相关案例。记者注意到,这些案例多起涉及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涉及人员不仅包括券商营业部负责人、投行业务相关人员,而且还包括券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具体来看,分别是案例1:刘某某1,时任A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案例2:刘某某2,时任B证券公司员工。案例3:王某某,时任E证券公司投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案例4:陈某某,时任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胡某,时任F证券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周某,时任F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叶某,时任F证券公司债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案例5:关某某,时任H证券公司职员。案例6:代某某,I证券公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控制A投资咨询有限公司、B资产管理中心、C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案例1为例,刘某某1于2015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间,在承揽相关债券发行业务时,为排除其他券商公司竞争,顺利承揽T市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市某集团)的公司债发行业务,承诺给予时任该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某好处费人民币300万元。
2015年12月,在吴某和时任T市某集团董事长黄某(已判决)的帮助下,T市某集团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即由A证券公司以高于其他券商公司的承销费承揽到该公司2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发行业务。债券承销发行成功后,刘某某1为兑现事前承诺,送给吴某人民币共计300万元。
本案中,刘某某1为谋取不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判决结果显示,刘某某1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7个从业人员炒股案例:涉及岗位众多
另外,本次还通报了7个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相关案例。记者注意到,这些通报案例中,主要表现为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涉及人员既包括券商营业部人员,也包括券商分析师、投行质控人员,甚至还包括券商总裁。
具体来看,案例1:何某,在A证券公司重庆某一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案例2:孙某春,先后在B证券公司保定某营业部、C证券公司保定某营业部、D证券公司保定分公司任职。案例3:朱某,先后任E证券公司研究所助理、助理研究员、高级分析师,以及在某基金公司任发展部研究员。案例4:周某杰,担任F证券公司永州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案例5:胡某,为G证券公司员工。案例6:赵某军,在I证券公司中小企业投资银行部、质量控制部、投行管理与质控部工作。案例7:熊某涛,时任L证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
以案例1为例,首先是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19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10日,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4XXXX03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16702.12万元,共计亏损92.14万元(扣除税费)。此外,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3月9日,何某控制使用陈某兰616XXXX86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合计交易金额8344.7万元,共计亏损14.84万元(扣除税费)。
其次是何某私下接受客户潘某委托买卖证券。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何某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某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明操盘分红。
最终处理结果是,对何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对何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866元,并处以罚款56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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