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
《时代周刊》记者注意到,日前,最高检办理的一起涉及小过重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表示,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曾某认为处罚过重,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6年诉讼未果、申诉无门,最高检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官民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
张雪樵表示,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合理处罚有助于当事人认识、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
当天的发布会上公布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时代周刊》记者注意到,其中有两起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过重的问题,在两个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了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确保过罚相当。
其中一起案例中,某集团有限公司原本因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被处以4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被认为存在小过重罚的问题。经过检察机关的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迅速进行了整改,且此前并无相同违法记录,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送达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某县综合执法局重新审查并大幅减轻了处罚,将罚款金额降至1万元。
另一起案例中,胡某某因在有奖销售活动中信息公示不全,被张家口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30万元的罚款。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市场监管局采纳听证会意见及检察建议,重新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合理的处罚有助于当事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建立对法治的信赖。而过高的罚款则可能适得其反,使当事人对法律产生误解和抵触情绪。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接受《时代周刊》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法律精神强调的是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对于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这些经济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实体,如果处以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不相称的高额罚款,就违背了法律精神中关于过罚相当的原则。
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张雪樵表示,在下一步的行政检察工作中,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以良法善治实现公平正义,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雪樵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夏海龙建议,在实际判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权衡: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处罚决定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
二是综合考虑因素,在裁量处罚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实现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注重教育矫治而非一味重罚,帮助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
三是强化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夏海龙表示,现实生活中,过罚不当可能源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偏见、执法标准不统一或利益驱动等因素。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制定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过罚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