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闹事被乘警制服”后续:构成袭警罪一审获刑9个月
今年3月,“下班乘警三秒制服醉酒闹事男子”一事引发关注。目前,该案有了新进展。
6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醉酒闹事男子周某某构成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据媒体报道,3月22日,北京南站,一醉酒男子手持改锥威胁安检工作人员。一名下班路过的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乘警,上前亮明身份制止违法行为,没想到该男子突然用改锥戳击乘警胸部。乘警果断采取措施,成功将男子制服。
案发现场视频截图
男子酒后在安检处闹事
持改锥向民警胸部捅刺三次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22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北京南站北平层进站口安检处闹事,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抵住前来劝阻的北京南站客运工作人员代某某颈部及面部,造成其右侧面部被划伤。途经案发现场的合肥乘警支队民警黄某某发现该情况后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周某某手持改锥向民警黄某某胸部捅刺三次,致其上身衣物受损,胸部左侧有刺痕,并引起旅客围观,造成进站口安检工作停滞。
据悉,经司法鉴定,客运工作人员及民警所受损伤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某某于当日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案工具已起获。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曾面对镜头表示“昨天喝多了,现在特别后悔”。
据法治日报报道,事发后,公安部铁路公安局研究决定,给合肥乘警支队民警黄某某记个人二等功。事后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黄某某说,“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看到这样的紧急情况,肯定要第一时间冲上去。”
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犯罪构成
醉酒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周某某的辩护人曾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不应以袭警罪评价。其理由为,本案被暴力袭击的警察黄某某是一名乘警,且处于非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旅客列车乘务民警工作规范》的规定,制止案发时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不属于黄某某的职务行为。另外,从铁路公安局给黄某某记个人二等功,能进一步印证黄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审理本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黄某某的身份系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虽在非工作时间,但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故在周某某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时,黄某某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在非工作时间履行其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视为执行职务。周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此罪定罪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醉酒男子家属致歉
律师解读袭警罪构成要件
周某某的家属表示,周某某是个维修工人,案发当日借酒消愁闯下大祸。“醉酒不是犯错的理由。希望大家以他为戒,再难再烦也不要喝醉酒,一定要管住自己的情绪。再次给大家道歉,给警察同志道歉。”
对于本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袭警罪的构成要件有四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活动及其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主观方面为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付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本案警察虽然处于下班时间,但其制止不法侵害仍然是职责所在,也即正在执行公务,且该警察已亮明身份,行为人知情后仍然行凶,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
(原题为《“下班乘警制服醉酒闹事男子”后续:用改锥戳击乘警胸部,男子因袭警罪一审获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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