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带货中贬低竞争对手,一奶酪棒公司被判赔偿58万
部分直播视频截图 本文图均为上海奉贤法院 供图
“这种一碰就是水的奶酪棒你买过吗?像我们家这种牛奶代替水的,口感非常绵密。因为干酪的含量很高……”在某网络直播间,一个奶酪棒公司主播拿着另一款奶酪产品向观众这样介绍。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逐渐成为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平台直播或视频宣传过程中,商家有时会将自身产品与其他同类商品进行对比,甚至对同行竞品发表负面评价,如此“捧一踩一”,可能引发法律风险。
6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此前,该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商业诋毁纠纷案。
部分直播视频截图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原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某牛奶公司(以下简称牛奶公司)均系儿童奶酪棒制造企业。2022年7月至8月,被告牛奶公司通过实际控制的三个视频账号发布自有奶酪棒产品的宣传视频。
视频中展示了原告生产的奶酪棒包装及价格标签并含有贬低同类商品的误导性信息,如“不要再买这种一晃就掉的奶酪棒了……”“原来奶酪棒之间的区别可以这么大,我以前吃的只能叫果冻吧,果冻在超市买都得这个价,你们再看看他的价格,真是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等。
部分直播视频截图
随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并确认牛奶公司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宣传自身奶酪棒产品的同时,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贬损食品公司出品的奶酪棒产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并于2022年12月对被告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除视频平台外,被告亦在其他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奶酪棒产品配料表的对比文章,内容易引起公众误解。
部分直播视频截图
食品公司遂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发布并删除案涉视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30万元、发表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等。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儿童奶酪棒市场的制造企业,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如果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牛奶公司发布的侵权视频构成对食品公司的商业诋毁。第一,视频明确指向原告。例如视频中的价格标签出现了原告品牌字样,视频底部评论提及原告品牌:“有被内涵到”,可见观看视频的相关公众已意识到主播的评论针对原告公司产品。
除视频平台外,被告亦在其他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奶酪棒产品配料表的对比文章,内容易引起公众误解。
第二,视频中存在误导性信息。被诉侵权视频中称包括原告公司在内其他厂家出品的奶酪棒商品为“果冻”“水酪棒”,而根据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含量15%以上的即可称为“干酪制品”,并可以添加其他原料,故直播视频中的相关表述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具有片面性和不准确性,对食品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其次,牛奶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知名度、被告发布被诉侵权视频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侵权后果经由网络传播不断扩大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除视频平台外,被告亦在其他社交网络平台发布奶酪棒产品配料表的对比文章,内容易引起公众误解。
上海奉贤法院商事庭一级法官薛广文表示,本案中,被告主播在与观众互动交流时,将自家奶酪棒与原告奶酪棒的产品成分进行数据比对,进而得出原告奶酪棒系“果冻”“水酪”的结论。但事实上,原告奶酪棒产品的干酪使用比例达到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 25192-2022)规定的“再制干酪”标准,因此,此种被诉侵权行为系编造虚假信息,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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