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未成年人相约下河玩耍一人不幸溺亡,同伴需要担责吗?
几个未成年孩子相约至乡村无人看管的河流中嬉戏玩耍,然而,其中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月5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上海松江法院介绍,随着天气渐渐炎热,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均为化名)作为好朋友,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玩耍。
三人带着抓鱼虾的工具来到河边,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赶紧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最终打捞上来的却是小白冰冷的尸体。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小白的死亡原因为溺水身亡。
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辩称,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发生溺水时是否承担有救助义务。
首先,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其次,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最后,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
事发时,被告小林、小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
综上,上海松江法院判决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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