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提供投价报告被全面规范: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
5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实施,投价报告在股票发行承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为网下投资者对发行人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参考材料。在监管部门、协会不断加强监管和自律管理、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下,相关承销保荐机构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职尽责,在注册制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
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投价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价报告预测偏离度较大,分析师执业独立性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为此协会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本《指引》,进一步规范投价报告的形成过程,防范利益冲突,强化分析师执业独立性,推动提升投价报告质量,充分发挥投价报告在发行定价中重要参考作用。
《指引》共23条
根据梳理发现,本《指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对证券公司制作、提供投价报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提出规范要求。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对委托母公司或子公司撰写投价报告,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分析师跨墙管理,证券分析师与投行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禁止影响或干扰分析师独立判断等提出规范要求,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投价报告的风险提示、提供,禁止泄露投价报告的观点和内容,分析师参加路演、邀请拟发行公司人员参加专家交流会等提出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违反本《指引》的机构和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对参与投价报告撰写的相关工作人员管理,墙上人员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明确在承销北交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时提供投价报告参照执行。
总的来说,该《指引》明确要求证券分析师在撰写投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参考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并做好风险提示。鼓励证券分析师从需求端和供给端加强对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进行客观全面分析,在对行业中长期发展前景分析时尽量落脚到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分析师调研时,投行人员不得同时在场
进一步来看,《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指定至少一名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证券分析师参与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须事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
证券分析师在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方可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就跨墙参与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与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进行交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与跨墙的证券分析师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
另一面,证券公司的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应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方可向证券分析师提供发行人招股意向书草稿等资料,并可安排证券分析师对发行人进行调研。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分析师调研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不得同时在场。
《指引》还特别指出,在证券分析师履行跨墙审批手续之后直至投价报告向网下投资者提供前的过程中(以下简称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与证券分析师可以就证券分析师跨墙参与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但不得就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进行交流。
同时,撰写投价报告相关工作过程中,禁止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通过单独或者共同组织见面会、讨论会等各种线下及线上会议等方式,讨论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与估值等投资分析内容以及发行定价范围。因投价报告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审核,由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转达审核意见的除外。
当然,投价报告的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应由证券分析师独立判断。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以及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不得通过相关行为对证券分析师施加压力达到影响或干扰盈利预测和估值结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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