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违规遛大型犬致人伤残,饲养人在诉讼期间去世,法院:其继承人担责

访客 2024-05-23 16:01:13 32553 抢沙发
违规遛大型犬致人伤残,饲养人在诉讼期间去世,法院:其继承人担责摘要: 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5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宠物纠纷基本情况并发...

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5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宠物纠纷基本情况并发布11起典型案例。

违规遛大型犬致人伤残,饲养人在诉讼期间去世,法院:其继承人担责

通报显示,近三年,北京三中院审结涉饲养动物纠纷案件40余起,其中14起案件系因饲养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致犬只从圈舍跑出致他人损害,8起案件系因未拴狗绳遛狗致他人或他人宠物受伤,2起案件涉及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及证件。

在一起动物侵权案中,法院明确动物饲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包括部分饲养人因遛狗不拴绳、违规出户遛大型犬、犬只追逐造成车辆侧翻、饲养猴子未尽到管理约束义务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案件。还有宠物间致害、“猫咖”经营者及宠物食品生产企业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导致他人或宠物受伤,以及无偿照看他人宠物期间发生宠物受伤等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宠物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未尽管理职责,未看管好动物引发纠纷;二是饲养人违反规定未办理相应证照;三是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限养、禁养犬种;四是饲养人未文明饲养宠物。

法院提醒,宠物饲养人、经营者在饲养宠物及宠物行业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尤其是宠物饲养人作为动物危险源的排他性控制者,更应合规饲养、合理约束,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前述通报的典型案例包括:8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1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1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件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在“牧羊犬咬伤他人由饲养人继承人赔偿案”的审理中,饲养人违规出户遛狗,牧羊犬咬伤他人并造成十级伤残,饲养人于法院二审期间去世,由其子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并由其在继承饲养人遗产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本案旨在提示动物饲养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应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案情显示,某日清晨,胡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路遇同小区居民陈某甲在该小区遛狗,胡某称其被陈某甲饲养的牧羊犬扑咬并摔倒在地。后陈某甲将胡某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胡某左腿被狗咬伤,并为胡某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经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涉案牧羊犬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事发后陈某甲因违规养犬(大型犬违规出户),被给予500元罚款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胡某将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甲向胡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甲去世,陈某甲之子陈某乙作为其权利义务承继者继续参加诉讼。

生效判决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牧羊犬虽系陈某甲替朋友代养,但事发时陈某甲属于涉案牧羊犬的饲养人、管理人,其应当对胡某被狗扑咬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陈某甲于二审期间去世,由其子陈某乙继续参加本案诉讼,故由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胡某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故改判:陈某乙在继承陈某甲遗产的范围内赔偿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七万余元。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法院释法表示,本案中,陈某甲作为大型犬的管理人,违规出户遛狗并导致胡某受伤,不仅违反了前述规定,也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虽然陈某甲于二审诉讼中去世,但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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