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女子被电诈分子诈骗后仍想与其恋爱,帮助转移钱款获刑
痴心女子在明知“网恋对象”是电诈分子,且自身已被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最终被判刑。
近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获悉,5月8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并当庭宣判。
上海嘉定法院介绍,2023年5月,40岁女子胡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结识了一名自称“陈某”的人员。陈某向胡某编造了一个看似“靠谱”的人设身份,双方开始“热聊”起来。二人聊得很投缘,陈某对胡某说有一个投资账户可以赚钱,胡某信以为真,便按照对方要求“投资”了10余万元。之后,胡某发现无法取现,意识到被骗。后陈某又称自己是缅北诈骗人员,需要完成业绩才能回国。
因胡某想与对方进一步发展感情,在明知对方系电诈分子且已被对方诈骗的情况下,仍与对方保持联系,并发展为以“老公”“老婆”互称的“网恋”关系,对方承诺达成“业绩”后就可回国,还让胡某帮忙转移诈骗钱款,并声称只要胡某不收“好处费”,咬定自己是受害人就不会有事。胡某此时早已被恋爱冲昏头脑,遂抱着早日实现“恋人回国与其长相厮守”的幻想,对陈某的各项“指示安排”言听计从,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钱款,并在陈某安排下通过取现、兑换成虚拟币等方式进行转移。
经查,2023年9月,被害人赵某在网络上搭识陈某后,被对方以投资钻石可赢利为由,骗得钱款共计10万元,均转账至胡某账户,随后胡某将10万元转移。
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胡某的家属代为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诈骗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胡某的作案动机,未从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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