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前先后抢孩子、藏孩子,法院批评教育并制发家庭教育令
父母为泄私愤,先后抢夺、藏匿6岁女儿,未成年人利益如何保护?父母的行为有何后果?
5月1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办理了这起案件。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卢女士与王先生结婚8年,育有一女小王。婚姻中,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2022年1月,卢女士发现家里门锁被王先生调换,于是在未告知王先生的情况下,将6岁的小王带回卢女士老家,并擅自将小王学籍转至老家,王先生多方寻找无法得知小王下落。
同年9月,卢女士将小王带回上海,双方在小王新学校门口发生争执,在警方调解下,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初步口头协议,但未能实际履行。
2023年1月,王先生带着四五人,趁卢女士的父亲带小王散步时,强行围堵卢女士父亲并抢走小王,之后将小王藏匿于外地。
卢女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同样要求抚养女儿,双方在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上发生分歧。
法院认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将对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发育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尤其对于低龄儿童来讲,较长时间的分离将严重损害亲子关系。故在处理离婚纠纷之前,法官对卢女士和王先生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同时责令王先生限期将小王带回上海。
2023年5月,青少年社工对小王开展了心理疏导工作,以减轻父母不当行为对小王造成的不良影响。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家事调解员的调解下,就离婚诉讼期间小王的抚养和探望达成一致,约定在此期间小王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定期探望。双方均恪守履行。
上海静安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姚轶捷表示,发生离婚纠纷时,孩子不应成为父母离婚议价的筹码,更不应试图通过抢夺、藏匿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概率。这种行为一方面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持续的、不可逆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也侵害了父母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父母双方都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法院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法庭教育,并制发了家庭教育令,通过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诉中抚养探望协议,维护双方合理的探望权。
同时,本案中,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家事调解员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观护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迅速恢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状态,并通过心理疏导工作调适未成年人心理状态,降低违法行为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切实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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