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人肉占车位”升级为肢体冲突引警方介入,律师:先到先得需人车同步

访客 2024-05-14 16:00:20 18632 抢沙发
“人肉占车位”升级为肢体冲突引警方介入,律师:先到先得需人车同步摘要: 近日,成都双流海滨城购物中心发生一起“人肉占车位”纠纷,双方从互相吐口水升级为肢体冲突。来自四川绵阳的刘女士称,“人肉占...

近日,成都双流海滨城购物中心发生一起“人肉占车位”纠纷,双方从互相吐口水升级为肢体冲突。来自四川绵阳的刘女士称,“人肉占车位”的一方率先出手,打了她一耳光。

“人肉占车位”升级为肢体冲突引警方介入,律师:先到先得需人车同步

5月1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蛟龙港派出所获悉,目前,该所已介入调查此事。

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5月1日出具的急诊病历载明:患者被人一耳光打伤致头晕头疼,感恶心,无呕吐,无意识丧失。当日18时32分,该院出具《门(急)诊病情证明书》,刘女士“面部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

四川非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飞飞认为,近年,“人肉占车位”冲突频发,根据此前诸多案例,“人肉占公共车位”引发冲突,肯定是“人肉占车位”一方过错在先,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这件事上,所谓“先占先停”一定是指人车同步的“先占”。

三人站在“公共停车位”上 受访者提供画面

“口水战”升级为拳打脚踢

这场由“人肉占车位”引发的纠纷,从“口水战”升级成了拳脚相加的肢体冲突。

据刘女士家属称,5月1日,她和儿子、儿媳妇一起,带着四个月大的双胞胎孙子从绵阳到成都游玩。下午4点钟左右,她们到了海滨城准备去购物中心,由于地面停车场车位紧张,他们开车转了一圈才发现一个空车位,于是将车靠过去准备停车。没想到,车位上站着人,让他们走别处去,称该车位已经被她先占了。

驾车的是刘女士的儿子。刘女士说,她的儿子当时正拉肚子,急着去上厕所。儿子对这种“人肉占车位”行为非常气愤,见相持不下,就把车停在车位入口上厕所去了。她和儿媳妇分别抱着一个孩子,原地等待。这期间,她和对方不断有语言争执。

刘女士家属提供的两段视频显示,停车位上站着两位女子,一位穿黑衣服,一位穿白衣服。同她们在一起的,还有一位老人和两位小孩。黑衣女子站在最前面,拦住一辆准备进入车位的白色轿车。

视频里,刘女士说,“这里人肉占位置,她说早上就在这里占着了,(我们)车上两个小娃娃”。视频里传来婴儿哭声。另一方穿白衣服的女子说,“你有娃儿,我们也有娃儿,哪个先占到就是哪个的位置。”

刘女士老公吴先生说,由于对方的车一直没有出现,两个女子无奈,只能离开,但一边走一边指着刘女士骂,“骂我老婆带孩子,带大了也不是好东西”,听到对方这样骂,刘女士侧头向她们吐了一口唾沫,不料引来对方两三个人一起向刘女士和婴儿吐口水,在这一过程中,黑衣服女子突然伸手“一巴掌打了过去”,打到了刘女士脸上。

刘女士称,她被打蒙了,“打得我脑袋嗡嗡响”,怀里抱着孩子,她只能伸脚去踢,但没踢到对方。她打电话报警的时候,对方一行人跑了。吴先生表示,他老婆刘女士的确吐了口水,但没有吐对方身上,是表达一种极度不满。毕竟“孙子才四个月大”,吴先生说,即使他当时在场也不会容忍对方这样的辱骂。

律师:“人肉占公共车位”违反公序良俗

吴先生说,一切都发生得很快,当他的儿子上厕所出来,对方已经没见人了,最后是110民警和儿子一起从商场里找到了对方。警方随即介入调查。刘女士也前往医院做了相关检查。

成都市双流区第一人民医院5月1日出具的急诊病历载明:患者被人一耳光打伤致头晕头疼,感恶心,无呕吐,无意识丧失。18时32分,该院出具《门(急)诊病情证明书》,刘女士“面部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

5月13日,澎湃新闻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分局蛟龙港派出所获悉,目前,该所正在调查此事。刘女士的代理律师孙先锋获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孙先锋称,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确定,是对方黑衣服女子先动手。刘女士也踢了对方,没踢中。不过,监控视频比较远,细节看不清。目前,派出所正在调查此事,尚未有相关结果。

孙先锋认为,人肉占车位行为,以当前的法律法规来说不违法,但不道德。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人肉占公共车位”情况时有发生。在南京一起类似冲突纠纷中,公安部门在通报时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评价。警方认为,商场等公共停车场中的公共停车位,其使用主体为机动车。公共停车位的使用顺序如无特殊规定,应秉持车辆先到先得、有序停放的原则。车辆尚未到达的情况下,提前以人身抢占车位,并在他人车辆到达后拒不让位,这种不当行为及类似不良风气应予以谴责和批评。

四川非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飞飞认为,人肉占公共车位行为既不道德,也违反民法典的公序良俗原则。马飞飞说,社会汽车拥有量越来越多,公共停车位越来越紧张,这几年“人肉占公共车位”的纠纷和冲突时有出现。在公共停车场停车这样的事情上,肯定是“车先来先占”,而不是人先来先占,至少人车同步。如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或冲突,必然也是“人肉占车位”方过错在先,应当根据具体纠纷冲突产生的具体后果和行为,确定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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