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去年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30件
去年,北京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超两成。5月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通过列举行政案例,以此反映当前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
数据显示,2023年,北京四中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630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40件,占判决结案的21.51%。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养殖清退及公房管理等行政管理领域。案由主要是履行补偿职责、行政处理、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行政协议等。败诉理由主要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包含缺乏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等。
报告指出,准确清晰界定自身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前提。但在涉及民众重大切身利益的棚改、腾退、征补等领域,部分行政机关对自身职责内容认知不清晰,履责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
比如,在某区房屋征收补偿项目案件中,区政府以征收部门无职权认定无证房屋产权归属为由拒不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履行调查登记职责的房屋系以“是否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而非“是否具有不动产权证”为标准。由于区政府对房屋调查登记职责认识的不准确,拖延了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了项目的有序推进。
又如,在涉某道路工程项目案件中,虽然属地镇政府与原告签订了《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但原告在《拆迁腾退补偿协议》补偿范围之外、涉案项目范围之内还有其他地上建筑物,但该建筑物是否应予补偿,区政府作为征地实施主体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而是以镇政府已与原告签订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主张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区政府的上述行为亦系因对自身征地补偿安置职责认识不全面所导致。
与此同时,依法行政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报告举例,在某棚改和环境整治项目的强制拆除房屋案件中,某区政府在拆除原告位于项目范围内房屋前,既没有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强拆前的制作限期拆除及强制拆除决定、催告、清登室内物品等程序。在涉某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案件中,某区政府虽作出了拆除告知,但仅给予原告3日自行腾退期限,也未依《行政强制法》履行强制清除前的法定程序,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此外,履责不彻底、不充分的问题也在执法领域一定范围内存在。比如,在某棚改和环境整治项目的系列案件中,尽管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指明“某区政府应当调查了解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与原告间所存在的实质争议,受委托实施主体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如果已确不具备履行能力,区政府作为委托机关应当保障原告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但是,某区政府只是告知原告其所委托实施主体的单方面处理意向,并未严格按照生效判决意见彻底、全面履行调查督促职责,由此引发进一步官民争议,此类败诉案件多达7件,占同期审结败诉案件总量的17.5%。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报告指出,复议机关在行政行为合法及合理性审查上大有作为空间,但个别复议机关实质解纷能力、争议源头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报告举例称,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某区政府没有按照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标准严格审查原行政行为的送达程序,对于原行为机关送达地址不全面、公告送达前未穷尽其他送达程序的违法情形未予纠正。某区政府仅以投诉事项的提出途径系信访,而非投诉内容是否属于原行为机关职责,从程序上撤销了原行为机关的实体处理决定,纠错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又如,在审理涉棚改、养殖场腾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时合法性论证性不充分,对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化解路径缺乏预判,未能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促进经济发展、执法公正与行政效率的关系,个别行政决策虽然短期奏效但引发后续诸多矛盾纠纷,衍生出不少违法建设拆除、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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