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反向开票”有关规定 打通以旧换新税务堵点
【税务总局出台反向开票有关规定】长期困扰资源回收企业的“第一张票”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打通以旧换新税务堵点。
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
《公告》明确了实行“反向开票”的开受票方范围。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实行“反向开票”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若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资源回收企业应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为更好落实“反向开票”措施,《公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自然人出售者,多数属于持续经营,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税费后也实现了按期纳税。为落实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公告》充分考虑了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的便利性,如明确各类票种均可开具、商品编码单独设置、开票额度因需调整等。“看似一张小发票,事关行业大发展。”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实行“反向开票”,通过税收政策的规范适用、执法标准的全国统一,更加有效地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
为规范资源回收企业行为降低虚开发票风险,《公告》对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提出了建立收购台账、对回收业务真实性负责、严格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等要求,并在税费政策执行标准和口径方面做到规范统一,严防不法分子投机钻营。为尽快释放政策效应,满足资源回收企业开票需要,《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即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是我们资源回收企业期盼已久的,能够有效促进行业规范发展,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风险,推动形成良性循环。”北京爱分类环境有限公司总裁徐源鸿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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