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学位法草案如何规范学位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每经: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

访客 2024-04-19 16:00:45 13903 抢沙发
学位法草案如何规范学位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每经: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摘要: 4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近期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十四届全国人大...

4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近期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杨合庆介绍,委员长会议建议,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继续审议学位法草案、关税法草案。

在回答《时代周刊》记者关于学位法草案在提高学位授予规范性方面有哪些主要规定的提问时,杨合庆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主要从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明确相关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提高学位授予的规范性。

杨合庆介绍,草案二次审议稿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此外,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

杨合庆介绍近期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每经记者 李彪 摄

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杨合庆在记者会上介绍,2023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和学位授予资格制度。二是完善学位授予条件,进一步体现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定位、特点;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三是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压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等主体责任;加强学位质量保障,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四是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内部异议复核程序,保护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完善涉外学位方面的规定。

对此,《时代周刊》记者在记者会上提问:目前学位法草案在提高学位授予规范性方面有哪些主要的规定?

杨合庆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一是进一步明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二是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是否通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两人。

三是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

四是细化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

五是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控制。

六是完善学位争议处理程序。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

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杨合庆介绍,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52人提出的170条意见,主要意见包括:一是建议研究完善调整、发布税则的规定。二是建议细化明确进境物品、跨境电商税收相关规定。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关税优惠的情形。四是建议将通关便利化改革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五是建议做好关税法与海关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部分社会公众的意见已在草案二审稿中吸收采纳。

杨合庆称,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完善性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二是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三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四是明确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

同时,关税法草案在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基础上,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关税的征收管理制度。

杨合庆介绍,一是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二是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三是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四是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五是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规定关税征管应当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防控学生欺凌对欺凌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学生欺凌问题引发广泛关注。2020年我国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如何更好地推动上述两法实施,进一步发挥其在治理学生欺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

对此杨合庆回应表示,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生欺凌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学生欺凌的含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二是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三是明确学校处置学生欺凌的责任,包括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依法认定和处理学生欺凌行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是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此外,学生欺凌如果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

他强调,家长、学校和有关部门等各方面应充分认识学生欺凌的危害,高度重视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加强协作配合,依法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推动有关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工作机制,促进法律正确有效实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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