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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遭窃听将邻居杀害,二审维持死缓、限制减刑判决

访客 2024-04-09 21:05:25 24512 抢沙发
男子怀疑遭窃听将邻居杀害,二审维持死缓、限制减刑判决摘要: 因怀疑隔壁广告店店内安装窃听器对其窃听,2021年8月,福建漳州平和男子林某将隔壁邻居张某诱骗至家中持刀杀害,造成其身上...

因怀疑隔壁广告店店内安装窃听器对其窃听,2021年8月,福建漳州平和男子林某将隔壁邻居张某诱骗至家中持刀杀害,造成其身上61处创伤。为了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逃避法律追究,林某自己持刀捅刺自己胸口二次。经鉴定,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3年10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死缓,并限制减刑。该案二审在今年2月1日开庭审理。4月9日,记者从被害人妻子吴女士处获悉,9日上午她已收到该案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男子怀疑遭窃听将邻居杀害,二审维持死缓、限制减刑判决

怀疑隔壁广告店邻居对自己窃听,男子诱骗邻居至家中杀害

据二审判决书载明,被害人张某(殁年 34岁)在林某的住处隔壁经营一家广告店。因林某怀疑张某在该广告店内安装窃听器,窃听其说话,并将说话的内容传播出去,对张某心生怨恨。2021年8月6日11时许,林某以量其家中二楼客厅电视背景墙为由诱骗张某至其住处二楼客厅,后林某将客厅房门反锁,并持一开山刀追砍张某,先后砍中张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等部位,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林某发送微信视频、语音给亲友,并拨打电话报案。经鉴定,张某系全身多处被单刃锐器砍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日,林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警方传唤,次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2022年11月9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林某提起公诉。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全身多处被单刃锐器砍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因林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张某家属经济损失有丧葬费50500元。

张某的妻子吴女士告诉北青报记者,她和丈夫都是独生子女,丈夫遇害时,他们的两个女儿一个刚8岁,一个不到4岁。得知丈夫遇害,全家人遭受严重打击。

吴女士说,被告人林某案发时39岁,曾两度结婚且两度离异,在丈夫的广告店隔壁经营着一家小吃店。“他一个人进货、烹饪、收款,看起来很正常。平时我们跟他不太主动来往,都是他主动找我们,他家门店的广告是我们做的,案发当天也是他主动找我老公过去的。所谓的窃听根本不存在。案发前,他也询问过我老公电视背景墙的设计,没想到会发生后来的事。”

行凶者一审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3年10月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持刀连续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林某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漳州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一审判决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限制减刑,对其扣押的作案工具开山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应在本人财产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丧葬费50500元,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

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未支持诉请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错误,请求二审改判。而被告人林某的上诉理由是被害人先持水果刀捅刺他,他才拿开山刀进行防卫,其无罪,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

2024年2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福建省人⺠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证实林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林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月9日,被害人妻子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在9日上午收到了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细节:被害人身上61处受伤,行凶者为制造正当防卫假象持刀自残

据二审判决书显示,关于上诉人林某提出其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认为该案有罪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不存在非法取证,除有一份笔录其拒绝签名捺印外,其余笔录其均用较长时间认真核对并签名捺印,且在讯问中其也确认侦查人员未对其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有保障其休息。同步录音录像亦显示林某讯问时体征良好、表情自然,表达自如,未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另入所健康检查表及体检材料等证据证实,林某除案发时造成的伤情外,身体其他部位并无伤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先持水果刀捅刺林某,林某才拿开山刀进行防卫,林某无罪的诉辩理由,出庭检察员认为林某关于其系防卫的辩解与常理不符,且在案证据证实林某的行为不是防卫,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其一,从被害人与林某的往来看,二人平时并无纠葛,案发当日亦未发生矛盾纠纷,被害人到林某家中系受林某联系到二楼客厅测量制作背景墙,林某提出被害人无故持水果刀先捅刺他,不符合常理。

其二,提取在案的被害人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当日被害人无异常,案发前被害人并未携带水果刀,仅拿了卷尺后进入林某店里,与林某关于以丈量家中二楼客厅电视背景墙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其住处二楼客厅的供述相吻合。

其三,林某辩解被害人先用水果刀捅刺他、第二次捅刺时水果刀插在其胸口。经检查,林某右前胸两处伤口分别向外上倾斜深约5cm、向外侧倾斜深约5cm,达胸大肌表面,两伤口均未进入胸腔。而林某跑遍了整个客厅,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中61 刀,还曾在追砍被害人的过程中滑倒在地,在此种情况下水果刀却未掉落,与常理明显不符。平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根据林某入院缝合时探查情况以及对林某伤情鉴定时的检查,分析认为林某右腋前创口林某自己可以形成。

其四,林某到案后多次供述连续乱砍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后,为了制造正当防卫的假象, 逃避法律追究,自己左手持刀捅刺右胸口二次,被害人从未拿过或使用过那把水果刀,并依法指认了水果刀放置的地点及自己拿刀捅刺的地点,该供述与林某的伤情可以相互印证。

其五,经鉴定提取水果刀刀柄上的手印为林某的左手环指指纹,与林某关于其左手持水果刀捅刺自己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持刀连续砍捅被害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某诱骗被害人张某到家中,持砍刀连续砍捅被害人头面部、颈部、胸腹部等人体重要部位,造成全身61处砍创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林某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 妄想性障碍,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林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林某的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等情况,依法对其限制减刑。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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