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典型案例,一公司回收口水油制作火锅锅底卖出百万元被公诉
3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平台发布了10起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使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虚假宣传、经营违法添加药品、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
其中,一餐饮公司自2023年6月26日以来,指使后厨人员将消费者吃剩的锅底进行回收,过滤剩菜残渣后收集上层油脂(俗称“口水油”),作为火锅底油制作火锅锅底,多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总金额117.41万元。
该餐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盘州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日,盘州市公安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年,贵州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民生领域案件9470件,移送司法机关151件,涉案总值5140万元,罚没总额5490万元。
十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超、徐某江、徐某遥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案
2023年3月9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徐某超位于赫章县销售牛肉的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牛肉”纹理、感官与牛肉有区别,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所售“牛肉”的检验检疫票据等合格证明材料。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该牛肉是用猪肉冒充。因案件涉及多个县、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案情上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当晚,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位于七星关区的猪肉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
3月1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提级办理,与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一步调查。4月12日,另查明徐某江、徐某遥等4人将猪肉加工后冒充牛肉销售。
经检验,上述“牛肉”均只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自2020年起徐某江、徐某遥、徐某红、徐某超及徐某祥通过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宰杀加工后冒充牛肉在市场上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4.17万元。
3月15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徐某超等5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月至10月,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分别对5人判处8个月到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9月27日凌晨,根据举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依法对当事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制作火锅锅底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现场查获底油(118.65kg)、废油(147.45kg)、底料(40kg)以及用于过滤剩菜残渣和固化油脂漏勺等工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26日以来,指使后厨人员将消费者吃剩的锅底进行回收,过滤剩菜残渣后收集上层油脂,作为火锅底油制作火锅锅底,多次销售给消费者食用,销售总金额117.4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盘州市公安局。2023年12月1日,盘州市公安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石化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0月25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地内的水泥立柱及燃油加油机显著位置张贴有“中国石化油品”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所销售油品全部从中国石化购进。
经查,2021年3月至被查获期间,当事人销售的328吨成品油并非源自中国石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毕节市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和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9月14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14.9件预包装冷冻食品“小范果庄®速冻糯玉米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Kg”),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包上述食品解冻称量,发现该食品净含量明显低于其外包装标注含量。
经检验,上述食品净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配送上述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时,收到部分学校食堂反映存在净含量不足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而是继续将该食品销售给赫章县15个乡镇(街道)的各个学校,违法货值金额1.83万元。另查明,当事人销售到某小学食堂的另一种预包装冷冻食品“银香玉®速冻糯玉米粒”中混有昆虫残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净含量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黔东南州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某琴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根据举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蒙某琴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纤嗖咖啡(固体饮料)7盒。经司法中心鉴定,上述纤嗖咖啡(固体饮料)检出咖啡因和西布曲明成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黔南州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3年9月1日,罗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进行抽检。经检验,该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车用柴油》GB19147-2016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柴油货值金额为20.6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罗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13日,根据检察机关移送案件,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12月到2022年5月,当事人购进长城L-HM68抗磨液压油、长城抗磨液压油(高压无灰)L-HM46等12种产品共计633桶,货值金额7.9613万元。经商标专用权人鉴定,上述12种产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明知所购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不能提供合法进货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长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六盘水市盘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义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1月7日,盘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义正在销售名为“金枪不倒”的食品(91盒)和名为“虫草伟哥”的食品(117盒)。经检验,上述两种食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盘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九:遵义市余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日,根据举报,余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送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椰子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5/11,且在该生产日期下能清晰看到20230506前饮用字样。
经查,当事人低价购进临期椰子汁,将原生产日期抹除后,打印新的生产日期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等地进行销售,共销售80箱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余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铜仁市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案
2023年3月17日,思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加油站进行检查,发现用当事人的2台汽油加油机加20L汽油到标准计量罐中,实际油量均低于20L,且无法读取加油机主板加油数值。
经查,2023年1月30日,当事人联系技术人员对上述加油机进行维修,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私自将主板进行更换,同时安装加油机作弊软件,通过改变加油机控制系统来控制加油枪实际加油数量,达到计量作弊的目的。2023年1月30日至被查获时,当事人上述2台汽油加油机营业额为49.1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改变计量器具控制系统的违法行为。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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