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后加价转卖,绍兴一人因违法经营药品被罚款1883万元
绍兴新昌县的章某某从他人处购进药品后加价出售,四年时间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21万余元,近日被当地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并处罚款1883万元。
3月2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网查到这起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的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章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起从事药品经营,从李某某、梁某某等处购进药品加价出售。2022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对章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百令胶囊179盒、非洛地平缓释片186盒、厄贝沙坦片136盒、多糖铁复合物胶囊167盒、碳酸司维拉姆片218盒等,共24种药物计3360盒。
关于药品来源,澎湃新闻从新昌县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到两份与章某某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为何某某2022年10月在当地某医院内将用医保卡所购的4盒多糖铁复合物胶囊药品转卖给章某某时被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另一起案情类似,俞某某于同日同地,拿以医保卡所购的雪特复方α-酮酸片等4盒药品准备转卖给章某某时被查获。另查明,当年9月,俞某某将上述同样4盒药品转卖给章某某。
在章某某处现场查获药品后,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3360盒药品予以扣押。据统计,至案发,章某某2018年至2019年11月30日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334852元,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违法经营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82934元,合计1217786元。
章某某的处罚分两部分:没收违法所得计116万余元(121.8万元货值金额,扣除已退缴的5.8万元);罚款计1883万元,其中2018年至2019年11月30日的违法行为被罚117万元,2019年12月1日至案发的违法行为被罚1766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11月底前章某某违法所得为33万余元,之后的违法所得82万余元,但两个时间段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罚款金额相差巨大:117万元与1766万元。
“因为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加重了对无证销售药品行为的罚款力度。”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解释。
澎湃新闻了解到,章某某2019年12月1日后的违法行为是根据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15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而其在2019年11月底前的违法行为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72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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