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提案|李正国:不应在升学、就业等方面滥用犯罪附随后果
“犯罪附随后果所带来的巨大负累不亚于刑事处罚。”2024年全国两会在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拟向大会提交有关限制适用犯罪附随后果的建言。
他认为,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无序扩张与不当适用,是我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应该严格限定犯罪附随后果适用范围,严格限制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罪名,明确规定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期限”。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我国,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犯罪或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还适用于犯罪人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有犯罪记录人的亲属及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社会活动中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李正国在提案直言,犯罪附随后果波及犯罪人员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诸多方面,不仅对家庭成员报考警察、服兵役产生直接影响,甚至还影响到家庭成员的普通升学与就业,其所带来的巨大负累不亚于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观察到,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和第一百条规定的从业禁止与前科报告外,其他犯罪附随后果主要规定在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法律,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承担如实报告等特定义务、禁止或限制考试资格、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的获得、排斥社会保障、限制有关风险性作业或收养等行为、一定时间内不予签发护照等限制。
“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李正国观察指出,随着罪名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犯罪率和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导致可能承受犯罪附随后果的人群有所扩大。
他认为,目前,我国对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与适用较为粗放、随意,甚至出现对入学幼儿园孩童家长进行“无犯罪记录”审查的滑稽新闻,犯罪附随后果的滥用、程序的粗制以及权利救济的缺位,不仅给越来越多无辜家庭成员造成社会生活中的困扰与不公,也难以适应犯罪治理的需要。
“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加以合理规制,限制其无序扩张与不当适用,是我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李正国分析指出,犯罪附随后果不当适用的态势需要进行限制,其理由在于:一是犯罪附随后果违反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进步、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标志。为了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地追究与犯罪人员有血缘关系而无违法行为人的责任。二是犯罪附随后果违反比例原则。无论比例原则还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所带来的后果与犯罪人员的行为责任相当。犯罪附随后果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般预防或者特殊预防的功能作用,但因其本人犯罪行为导致家庭成员升学、就业等受限,家庭成员所承受的后果与犯罪行为本身缺乏关联性与正当性,不符合比例原则的目的适当性、最小侵害性与手段必要性。
基于此,李正国建议,应当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制犯罪附随后果的不当适用,以比例原则为据,严格塑造其适用范围、罪名和期限,使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必要且适当,能有效缓和其严厉性并使之回归理性。
为此,他提出以下建议:一、严格限定犯罪附随后果适用范围。犯罪附随后果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征兵、入职机要、国家安全、政法系统以及相应的军校、警校入学范围内。出于维护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需要,应当允许在部分特定职业或特定学校的准入条件中,进行具有特殊目的的家庭成员情况审查,但为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不应在普通升学、就业等方面滥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
二、严格限制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罪名。犯罪附随后果适用罪名应当严格限定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或者政治性犯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严重罪名。只有在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极高风险或者特殊风险时,基于监管需要,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此,对于这三类犯罪的犯罪人员家庭成员或亲属,可以酌情适用犯罪附随后果,除此之外的其他类型犯罪则应禁止适用,更不应无限制采用“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记录”等下“大包围”的笼统语言。
三、明确规定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期限。当前,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不确定性甚至长期适用的风险,显然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对适用期限进行严格限定。同时,若附随后果适用对象为犯罪人员家庭成员,而非犯罪人员本身,则适用期限不宜设置过长。鉴于刑罚处罚是对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考量,故在确定犯罪附随后果的适用期限时,可以以犯罪人员所承担的刑罚处罚为参考依据,并以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差异化适用不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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