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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提案|吕红兵:办案机关侵害企业家权益的,检察院应监督

访客 2024-03-01 11:00:48 52450 抢沙发
委员提案|吕红兵:办案机关侵害企业家权益的,检察院应监督摘要: 涉民企权益保障问题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拟向2024全国两会提交一份《关于民营经济促...

涉民企权益保障问题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拟向2024全国两会提交一份《关于民营经济促进立法相关内容的建议》。

委员提案|吕红兵:办案机关侵害企业家权益的,检察院应监督

多年来,民营企业立法一直是吕红兵委员呼吁的重要内容。“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吕红兵在建议中表示,应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今年2月,备受瞩目的民营经济立法有了新进展。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已经启动,要坚持开门纳言、汇集众智,广泛听取意见,遵守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凝聚各方共识和力量,制定一部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法律。

在前述建议中,吕红兵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言:一是应对民营企业规范运营提出要求。二是应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应对营造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行为作出界定。四是,应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

在制度规范方面,他呼吁在立法中明确:民营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在权益保障上,吕红兵认为,切实保障企业家人身权利是核心。例如,对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应该充分保障其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并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再如,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检察机关应该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重点是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例如,在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及处置涉案财产时,应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出资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而且对查封、冻结与处置的资产,在范围上不应任意扩大,在数额上不应随意增加,应体现适当、合理、公允原则。

此外,法律监督机关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是保障。吕红兵表示,对于办案机关侵害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司法机关应切实实施国家赔偿法,最大程度地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政府行为界定上,吕红兵直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必要条件。在营造营商环境中,经营主体是主角,政府的引领与服务、规范与保障作用同样不可或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主体是政府,客体是企业。因此,政府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无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此过程中,应该以民营企业的体验为指标,以民营企业的满意为目标。在制定规则、推出制度时,要民主、科学、依法,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他说。

为此,在立法中,应当对政府的定位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例如,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应该与国资委处于平级的地位。再如,应当做强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商会,使其真正管用。同时,通过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思想上真正重视民营企业、感情上真正贴近民营企业、行动上真正支持民营企业。

此外,如何从法律上落实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吕红兵提出了三方面要求:第一,平等准入。特别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例如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及矿产权出让以及国资民资混改等方面,不设门槛,解决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的“玻璃门”问题。第二,公平竞争。禁止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对于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提出要求、作出规范,解决民营企业市场竞争的“旋转门”问题。第三,政策支持。在规划、财政、税收、人才,特别是金融领域例如银行贷款、政府基金、提供担保、民企上市等方面给予民企与国资同等待遇,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天花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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