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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减肥糖果”被查明违法添加西布曲明,两人被判刑

访客 2024-02-19 16:00:56 20474 抢沙发
神奇“减肥糖果”被查明违法添加西布曲明,两人被判刑摘要: 商家售卖减肥产品,称“不用节食、不用运动,只吃糖果就能瘦。”消费者购买后出现口干、心慌、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后查明,该减...

商家售卖减肥产品,称“不用节食、不用运动,只吃糖果就能瘦。”消费者购买后出现口干、心慌、食欲不振等不良反应。后查明,该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日前,最高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起“毒”减肥产品流入市场的案件。

神奇“减肥糖果”被查明违法添加西布曲明,两人被判刑

“减肥神器”含西布曲明,几经倒卖商家获利万元

上述案情介绍,2022年2月开始,家住河南信阳新县的韩女士因身体肥胖,便上网购买了减肥产品,但效果并不理想。此后,其在手机上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推广一款名叫“清SO糖果”的减肥产品,宣称这是一款原材料纯植物提取、无需忍饥挨饿且没有任何副作用的“减肥神器”。

韩女士添加了卖家林某的微信,先后两次花费3988元购买了8盒“清SO糖果”减肥产品,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头晕心慌、食欲不振、失眠等不良反应。通过微信询问林某,林某称是正常现象,只要按照服用方法坚持使用就能达到瘦身效果。

一段时间后,韩女士发现不良症状加剧,怀疑减肥产品有问题,其要求林某退款无果后报警。警方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将该款“清SO糖果”减肥产品送往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经鉴定,这款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林某。经侦查发现,2021年经营美容店的林某和胡某聊天时,听胡某说因“清SO糖果”减肥产品效果不错做了微商代理。事后,林某觉得有利可图,就在短视频平台转发胡某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广告。很快,韩女士等3人先后添加林某微信向其购买,林某以每盒328元的价格从胡某处购买减肥产品,再以每盒598元的价格向韩女士等人出售,并由胡某向韩女士等买家直接发货,共计获利近1万元。

据林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立即锁定其上线人员胡某。胡某交代,2020年,其通过微信从肖某处购买“清SO糖果”用于自己减肥,随着身边咨询的人越来越多,便做起了微商,在朋友圈发布宣传广告,以每盒240元的价格从肖某处购买该减肥产品,再以每盒268元、298元、328元不等的价格对林某等人销售,先后获利2万余元。

商家称不知含有害成分,检察官抽丝剥茧找罪证

最高检介绍,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林某、胡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移送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办案检察官提讯了林某、胡某,二人如实供述了销售“清SO糖果”减肥产品的事情经过,但均声称当初不知道该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

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为准确定罪,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二人的物流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查询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查清二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依据。

据林某交代,韩女士怀疑减肥产品有问题时,她在微信上问过胡某,胡某将“清SO糖果”的检测报告发给她,告诉她减肥产品大多含有某些成分。

林某的供述引起办案检察官的注意,通过对补充侦查材料的分析,检察机关认为,胡某明知长期食用该减肥产品对身体有害,对外销售时也反复强调每天要按照服用方法少量食用,这些足以认定胡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明知。在林某的供述中,当韩女士出现不良反应时,胡某提到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一些成分具有副作用,足见林某已经知道该减肥产品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可能性。经过办案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胡某和林某就其主观上明知该减肥产品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成分予以承认。

深挖上游犯罪链条,两人被判刑

2023年4月,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引导调取上游犯罪的销售物品来源、发货情况、收款记录等内容。2023年5月,肖某到案后对自己销售减肥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当公安机关试图通过肖某的购买记录查获上游减肥产品的生产者时,却发现这些非法商家经营的店铺早已被注销,且出售涉案减肥产品“清SO糖果”的生产商也已注销,无法继续向上深挖。

因肖某销售减肥产品种类较多,为依法准确认定其涉案犯罪金额,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双方认为应当紧紧围绕肖某的资金流向,结合其销售涉案减肥产品“清SO糖果”的起止时间、销售情况、发货情况、转账记录等进行逐一核实,最终认定其全部犯罪金额。

证据面前肖某对所有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面对林某、胡某及其辩护律师请求给予从宽处罚的情况,新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审慎听取意见。经过公开听证,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林某和胡某的上下游关系、销售对象、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等主客观因素,决定对肖某和胡某提起公诉、对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3年12月,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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