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访客

家属诉医院滥用有创呼吸机致老人感染死亡,获赔26万全捐中国青基会

访客 2024-02-03 11:00:14 15076 抢沙发
家属诉医院滥用有创呼吸机致老人感染死亡,获赔26万全捐中国青基会摘要: 张静华老人生前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躺在医院ICU的病床上,插着呼吸机的张静华停止了呼吸。...

张静华老人生前在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家属诉医院滥用有创呼吸机致老人感染死亡,获赔26万全捐中国青基会

躺在医院ICU的病床上,插着呼吸机的张静华停止了呼吸。

这位河北老年患者的死亡,是由于重症肺炎、多脏器功能衰竭。事发后,她的儿子孙树森等人质疑邯郸市第一医院滥用有创呼吸机“过度医疗”,遂提起诉讼。

治疗过程中,北京朝阳医院一位呼吸科专家曾对张静华进行远程视频会诊,该专家认为,开放气道使用有创呼吸机后,患者极易产生对呼吸机的依赖,而开放的气道又使肺部容易受到外部感染。

孙树森说,直到有创呼吸机使用了一个多月,医生才告知家属通过呼吸机“机械通气”的风险,并让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开放气道、使用呼吸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和真菌感染,以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2023年12月底,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此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

2024年2月1日,邯郸市第一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时给患者张静华插管上呼吸机,是考虑到其血氧下降等多种因素,患者家属是“片面理解”。该负责人称,治疗过程也有“瑕疵”,医院服从法院的判决。

二审判决后,孙树森兄弟获得医院赔偿26万余元。2024年1月底,孙树森将26万余元的赔偿款全部捐献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我不是医闹,我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孙树森告诉澎湃新闻,捐献全部赔偿款也是满足母亲生前乐善好施的愿望,他希望母亲的悲剧不要重演,“愿天下千千万万个母亲不会受到这种伤害”。

邯郸市第一医院

治疗:使用有创呼吸机一个多月,老人死亡前诊断患重症肺炎

孙树森的母亲张静华是邯郸市丛台区人,户籍资料显示她出生于1931年,是一名离休干部。

2020年6月5日,张静华因发热到邯郸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材料显示,张静华在该院住院共81天,直至8月25日死亡。她先后到医院的三个科室治疗:老年病二科、呼吸二科、重症医学科。

张静华在老年病二科治疗了20天,诊断为重症肺炎、Ⅰ型呼吸衰竭等,2020年6月25日转入呼吸二科。7月3日,张静华出现“心动过速”,医护人员为其使用有创呼吸机,“经鼻气管插管保留长度约26厘米,接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管子从我妈的鼻腔插到肺里面,外面接个呼吸机呼哧呼哧的,代替人的肺。”孙树森说,上呼吸机当天他母亲的血氧饱和度多次检测为96%至99%,并未出现呼吸衰竭,不明白医院为何使用“有创”呼吸机。

据孙树森介绍,他母亲上有创呼吸机两三天后,由于难以忍受噪音,便拽掉了呼吸机。此后10天的5次痰液检查,均未发现真菌感染。

生前的张静华老人

7月15日,张静华的血氧饱和度显示正常——多次检测为96%至99%。当天,医护人员再次对她经鼻气管插管,接有创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

“医生说用呼吸机养养肺。”孙树森回忆:“当时我们不懂,以为真能养肺呢,那就养吧。”后来他咨询医学专家才明白,有创呼吸机是患者不能自主呼吸时才用来维持生命的,“哪能养肺呢”。

从7月15日使用有创呼吸机直至8月25日死亡,张静华都没有“脱机”。家属曾试图帮她拔掉呼吸机,发现不行。“已经离不开呼吸机了。”孙树森说:“一拔掉她就喘得厉害,接不上气来。”

8月7日,北京朝阳医院一位呼吸科专家对张静华进行远程视频会诊。会诊视频显示,该专家认为,开放气道使用有创呼吸机后,患者极易产生对呼吸机的依赖,而开放的气道又使肺部容易受到外部感染。“只要她一开放气道,就很难撤机了。”这位专家说:“开放气道以后,整个气道和外面相通,她的免疫又低下,她就不停地、反复地受到各种微生物的感染。”

张静华的症状的确如专家所说,肺部反复感染后每况愈下。检验报告显示,7月下旬后,她的肺部陆续感染曲霉菌、鲍曼不动杆菌等多重耐药病菌。

在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住院56天的张静华,被诊断为Ⅱ型呼吸衰竭、重症肺炎、感染中毒性休克等。

“后来就不能排尿了,浑身肿得像皮球一样,皮肤还起泡。”孙树森说,他母亲有时醒过来,但插着呼吸机不能说话,“就是睁开眼睛看着我们,她自己掉眼泪”。

当年8月20日,张静华从呼吸二科转到重症医学科。ICU医生告知孙树森等人通过呼吸机“机械通气”的风险,并让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这时候我们才知道上有创呼吸机的风险,包括呼吸机依赖,可能引起相关性肺炎、呼吸功能衰竭等。”孙树森说,他母亲此前在呼吸二科使用有创呼吸机一个多月,他们不知道风险,也没人让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8月25日,张静华在ICU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死亡记录》显示,她被诊断为多脏器功能衰竭、重症肺炎等,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

邯郸市第一医院的死亡记录

鉴定: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因

对于母亲之死,孙树森认为邯郸市第一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滥用有创呼吸机导致老人重症肺炎,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孙树森后来查阅病历发现,母亲被呼吸二科上有创呼吸机时,其血氧饱和度指数正常,呼吸也正常。他由此认定,院方对他母亲使用有创呼吸机是“过度医疗”。

“使用有创呼吸机,一天就要用去几百块钱。”孙树森说,他母亲是曾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医疗费100%报销,“所以医院不担心医药费的问题”。

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

2024年2月1日,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时给张静华使用有创呼吸机,与钱无关,“我们不是为了挣钱才上呼吸机。这简直就是污蔑”。

对于患者家属的质疑,郭瑞霞解释称,当时张静华老人身体状况很差、肺部感染严重、存在低氧,医护人员结合她状态不佳、营养不良等综合因素,才上了呼吸机,“他(家属)可能会说各项指标都正常,但包括她一些影像的检查,包括我们的护理记录当中,都显示她有血氧下降,这样我们才采用插管上呼吸机。”

“治疗过程中的瑕疵避免不了。”郭瑞霞说,此次治疗也有“欠缺的地方”,比如,医护人员给张静华接有创呼吸机时,没让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她以前也是这样忽悠我们。”孙树森认为当时完全没必要给他母亲上有创呼吸机,郭瑞霞的说法是避重就轻,“血氧饱和度的检测数据摆在那里,她不可能不懂嘛”。

与医院方面沟通无果后,孙树森和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邯郸市第一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通过网络视频,组织医患双方举行了鉴定陈述会。在陈述会上,患方认为医院滥用有创呼吸机导致患者肺部严重感染而死亡;医方则认为,其诊疗行为无过错。

2023年2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中心分析诊疗行为时指出,医方对张静华的病情诊断、用药等方面的处理符合规范。但是,医方对患者间断脱机(有创呼吸机)的过程中,没有病情变化、脱机是否成功等描述,不能准确判断患者脱机情况,存在过错。根据患方陈述和呼吸科专家会诊情况,司法鉴定认为患者在当年7月16日之前的脱机是成功的,“医方应行气管插管拔出和停用呼吸机”。

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

司法鉴定意见书还指出,医院后来继续或再次为患者开放气管通道、使用呼吸机,缺乏指征和评估依据,存在过错。

司法鉴定认为,患者张静华在住院期间,肺部炎症一度明显好转,后来在持续气道开放、使用呼吸机后,继发多重耐药菌感染、真菌感染,导致重症肺炎。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静华使用呼吸机感染致重症肺炎、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

2023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鉴定说明》。该补充说明表述称,呼吸机属特种医疗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呼吸机前,医方应充分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使用呼吸机的适应症,以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风险等,应征得患者及近亲属书面签字同意后才能使用。

上述《补充鉴定说明》指出,患者在呼吸二科治疗期间的病历资料,没有机械通气的知情同意书,应认为医方在使用呼吸机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赔偿:法院判医院担责80%,家属获赔后捐献26万

2023年9月,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部分)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丛台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邯郸市第一医院虽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推翻该鉴定,“故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认可”。

丛台区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邯郸市第一医院对张静华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静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该后果的主要原因,“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酌定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原告损失的70%。”

原告方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护理费等,法院认定共计33万余元。

丛台区法院判决邯郸市第一医院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损失2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孙树森兄弟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树森兄弟上诉称,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中,已经明确指出——医方在使用有创呼吸机之前未向患者及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取得患者及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而原审判决书遗漏了这一严重医疗过错,故请求二审法院查实明确医院的“全部医疗过错”,并判其承担95%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邯郸市第一医院答辩称,其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补充鉴定说明,未获得辩驳的时间、权利;医方充分告知了患者家属使用有创呼吸机的风险和必要性,“但因为患者病情紧急,未能让其及时签署书面的同意书”;患者系高龄老人,其实际情况是病情自然转归的结果,故一审判决医方承担70%赔偿责任的比例正确。

邯郸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予以确认。该院认为,根据《补充鉴定说明》,医院违反规定怠于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也属于医院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风险提示是保障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前提与基础,也是从程序上保障与监督医疗质量的外在手段,“基于此,上诉人称医院存在双重形式过错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邯郸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补充鉴定说明》未予评判论述,致使过错方赔偿比例偏低,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结合医患双方的过错、患者病情等实际情况,以及对过错的警示等综合考量,医疗机构的赔偿比例确定为80%更为适宜。”

2023年12月25日,邯郸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邯郸市第一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孙树森兄弟26万余元。

孙树森捐献26万余元的证书

2024年1月下旬,拿到26万余元赔偿款的孙树森来到北京,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献了全部赔偿款。孙树森说,母亲生前喜欢孩子、乐善好施,捐献赔偿款也算是满足老人生前愿望。

“有些人说我是‘医闹’,说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孙树森表示:“我不是医闹,也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讨个说法。”他说,希望自己母亲的悲剧不要重演,“愿天下千千万万个母亲不会受到这种伤害”。

对于对此案的过错认定和判决,2月1日接受澎湃新闻电话采访时,邯郸市第一医院呼吸二科主任郭瑞霞认为“判得重了”,但会服从法院判决,“我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缠这个事。我们就想,赶紧了了这个事得了。”

孙树森则指出,虽然法院判决认为此案值得反思,但医院方面“完全没有反思”。

二审判决书(部分)

在二审判决书中,邯郸中院指出,本案具有一定的现实启示意义:人之生命仅一次。医疗过错的发生对于医院可能不会只有一次,而对于患者可能只有一次。“如何避免和减少医疗过错的发生,值得医疗机构乃至全社会的思考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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