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迷案重见天日,检察官讲述“零口供”杀人案改判背后故事
“我们常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个案件的改判,让我感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这最后一道防线里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律监督失灵,公平正义就可能会失防。所以这是一份神圣和沉甸甸的职责,必须以敬畏之心履职尽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守护好这神圣的最后一道防线。”2月1日,在最高检“新时代检察故事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现场汇报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郭竹梅讲述了“最高检抗诉的辛龙故意杀人案”背后的故事。
郭竹梅在台上讲述“最高检抗诉的辛龙故意杀人案”背后的故事。澎湃新闻记者刘璐 图
案件发生在八年前。
郭竹梅介绍,2015年3月6日凌晨6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艳被发现死在自己家楼下,在案证据可以证实,3月5日(元宵节)当晚其男友辛龙一直在案发现场被害人家,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其拒不承认致死被害人。究竟是不是辛龙杀人呢?案件判决一波三折,一审认定辛龙杀人,判了死缓,后辛龙上诉后,改判无罪。被害人家属一直不服,申诉到最高检。
“我接手该案后,审查的重中之重也是到底辛龙是不是真凶。”郭竹梅回忆,“我最先考虑的问题是,原审判无罪的理由是什么?原判认为本案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被告人离开到被害人尸体被发现期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是空白的;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嫌疑足迹未作比对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但经过审查在案证据,郭竹梅认为无罪判决理由不成立。
汇报会上,郭竹梅分享了审查在案证据过程中的发现。一是辛龙具有作案动机。辛龙与被害人存在感情纠纷,矛盾激化严重。二是案发现场符合熟人作案特征。三是辛龙有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四是辛龙虽不承认致死被害人,但其稳定供认案发当晚为制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压被害人口鼻。这与尸检结果被害人系受外力作用机械性窒息死亡吻合。五是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只检测到辛龙、张某艳DNA。六是楼下邻居证实当晚一男一女在楼上厮打、争吵到凌晨3点,辛龙手机定位显示当时辛龙未离开。“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承办人认为可以形成辛龙实施杀人行为的内心确信。”郭竹梅说。
郭竹梅在分享会上介绍,针对该案重点开展了补强证据工作。(1)赴案发地与辽宁省和大连市两级检察机关、原侦查人员进行座谈,深入了解有关情况。(2)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委托鉴定。(3)对辛龙开展调查。精心设计调查询问提纲,询问中注重询问策略和技巧,以“唠家常”方式切入,关心辛龙生活状况,促使辛龙放松警惕,与以往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相比,在五六个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口供突破。(4)委托公安部对嫌疑足迹重新进行会检,最后专家一致倾向认定现场嫌疑鞋印为辛龙所留。
“经过补强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死亡时辛龙尚未离开,现场嫌疑足迹是辛龙留下,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可以认定辛龙案发当晚捂压被害人口鼻致其死亡,后抛尸楼下伪造自杀假象。据此,我提出原判错误应抗诉纠正的意见。”郭竹梅说,此后该案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决定抗诉,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经大连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院一审、二审,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辛龙死缓。
提到该案办理的难点,郭竹梅不无感慨,“打个比方,从有罪到无罪是拆房子,从无罪到有罪是搭房子。我们都知道搭房子必须四梁八柱稳当,房子才能立的住。对一个案件来说,搭房子的质料就是证据。这个案件是‘零口供’杀人案,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定案,最难的就是要对6年前已进行充分侦查的旧案补到新证,这几乎是‘不可能任务’。”
但作为一名检察官,郭竹梅深知,“检察官的基本职责就是查明真相、追诉犯罪、法律监督。为了对得起这个职责,必须不懈努力。”最终历时三年,变不可能为可能,促成辛龙故意杀人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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