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网络传播女性隐私视频如何追罪?专家建议指控强制侮辱罪
1月28日,话题“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侮辱罪”冲上热搜。
据媒体报道,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检察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个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引发关注。
此前,国内对“一夜情”或前男友在网络上发布女性的私密视频,一般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该罪不仅无法让涉案女性被认定为被害人,还被污名为淫秽视频的“女主角”,导致“社会性死亡”,无法保障涉案女性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据报道,此次检察机关精准指控犯罪,不仅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的女性人格权,还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对此类网络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发布隐私视频的行为给予严厉警示。
日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表示,网络发布女性私密视频,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人格尊严、隐私权和名誉权;传播淫秽物品罪,难以准确、全面评价整体犯罪行为。他建议,针对境外“网黄”女性等情况,指控的罪名由侮辱罪变为强制侮辱罪,由刑事自诉转为国家公诉,更好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发布女性隐私视频为何应被认定为侮辱罪?此举有何现实作用和社会意义?如果发现隐私视频被发布应当如何处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专业人士。
情侣隐私视频不能等同于淫秽物品
网络侮辱行为对女性毁坏性更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表示,我国刑法中对于淫秽物品有明确定义,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彭新林认为,平时情侣之间拍摄的私密视频,更多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能泛化解释或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因此,如果情侣分手后,一方为了报复等原因,把另一方的隐私视频在网络上发布,是实施侮辱的手段行为。因此,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难以准确、全面评价整体犯罪行为。
彭新林表示,网络侮辱行为持续时间长、传播广、影响大,对被害女性名誉的毁坏性更大,所引发的负面社会评价往往会使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严重侵犯了被害人性的羞耻心、人格尊严、隐私权和名誉权。“所以我认为不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是有道理的,是值得点赞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发布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为侮辱罪,是对侵犯女性隐私行为的一种法律回应。通过将此类行为定性为侮辱罪,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减少对女性的侵害和伤害。这对于保护女性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社会意义。
彭新林补充道,退一步讲,哪怕如案例中提到的,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按照刑法中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也应以量刑更重的侮辱罪论处。
针对境外“网黄”女性等情况
专家建议以强制侮辱罪进行追究
彭新林建议,司法机关对于案例中公布的类似境外“网黄”女性等情况,应以强制侮辱罪进行追究。
彭新林介绍,侮辱罪侧重于侵害除性之外的一般意义上的人格利益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当然也会使被害人的名誉、人格尊严等遭受损害,但更多强调的是有关性权利、性健康方面的人格利益和尊严,侧重于侵害妇女性的羞耻心和性的自主决定权方面的人格利益。
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侮辱罪属于亲告罪,只有当被害人提出控告时,才会对该犯罪进行追究。而强制侮辱罪是由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追究的力度有明显差别。
侮辱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具体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强制侮辱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具体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现隐私视频被传播怎么办?
第一时间报案,可提刑事自诉
女性如果发现隐私视频被发布传播,甚至被境外“网黄”怎么办?彭新林表示,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报案。
彭新林指出,当女性看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意识到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把隐私视频擅自发布传播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已经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特别是涉及到网络犯罪,个人调取证据的能力和手段都非常有限,必须借助公安机关。”
付建提示,因为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属于不告不追究的案件,当女生遇到类似情况,如果公诉机关没有提起公诉,受害人应当在发生此类事件时拿起法律武器,收集证据,主动提起刑事自诉,并寻求法律援助和媒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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