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彩礼”要不要返还?最高法明确!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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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彩礼与恋爱期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
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央频频点名“高价彩礼”
中国妇女报:综合施策是良方
面对高价彩礼,中央频频出手。2023年2月13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意见指出,要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移风易俗规范,强化村规民约约束作用,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
梳理可以发现,早在2019年,“高价彩礼”就被中央一号文件首次点名,而从2021年起,“高价彩礼”更是被中央一号文件连续3年点名。
中国妇女报于2023年2月15日发表评论文章称,杜绝高价彩礼,综合施策才是良方。
文章称,一方面,治理高价彩礼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综合施策、步步见效;另一方面,治理的心情再迫切也要寻找深层次原因,进行全面分析,不能盲目瞄靶子,病急乱投医。
一些地方为未婚女青年举办倡导活动和座谈会,倡议拒绝高价彩礼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不少网友认为,不能将高价彩礼的责任全推给女方,也不能将做通女性的工作视为根本解决之道。应该看到,高价彩礼的形成原因复杂多样,既有经济发展落后、区域经济社会差距的问题,也有重男轻女思想导致的适婚人口结构失衡,更有社会治理缺失、乡风民俗、攀比之风盛行之因。
面对一个久已存在且成因复杂多样的社会治理难题,综合施策才是良方。个体乃至某一群体都是渺小的,盲目归咎带来的只有伤害和内耗,只有人人都不置身事外,心里有份责任,才能形成改变的合力。
编辑|王月龙 黄胜 盖源源 杜波
校对|程鹏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央视新闻、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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