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单橱柜后上门安装,工人受伤谁来赔?法院这样判
陈女士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预约人员上门安装家具,不料工人在安装过程中受伤,陈女士也因此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安装师傅手指被切割机切伤,起诉客户
陈女士在网上某家具店购买了一套定制橱柜,因该店不提供安装服务,陈女士遂委托该家具店代为找人安装。家具店便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了服务需求信息,填写的客户姓名为“陈女士”,服务内容为“橱柜安装”。李师傅通过该平台看到相关信息后,对订单进行了报价,最终家具店选择了李师傅提供服务。
接单后,李师傅就上门提供橱柜安装服务,根据现场需要安装的橱柜数量,李师傅和陈女士议定安装费为3500元,但当天并未全部完工。
数日后,陈女士家中因安装大理石灶台台面需要对厨房橱柜板材进行切割,故陈女士的丈夫电话联系李师傅前来切割橱柜板材。李师傅来到陈女士家中后,因没有携带工具,就使用了大理石台面安装人员的大理石切割机对橱柜板材进行切割。谁曾想,因不熟悉切割机性能,李师傅的左手手指被切割机切伤。陈女士丈夫随即将李师傅送医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8000余元。
因后续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李师傅遂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李师傅认为,其与陈女士已构成雇佣关系,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故陈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女士辩称,自己是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要求提供橱柜安装的服务,后该平台派李师傅上门,故自己仅与某网络平台构成合同关系,与李师傅并没有直接关系。况且李师傅作为专业安装人员应当了解相应工具性能,其受伤是因为擅自使用大理石切割机作业,操作不当所致,存在过错。
某网络平台的运营公司X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公司表示,其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服务需求方发布相应信息后,由服务提供者进行报价,再由需求方自行选择服务提供者,平台并不参与订单完成的过程,故双方之间的纠纷与公司无关。
法院:本案有三大争议焦点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有三:1.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谁?2.合同的性质是什么?3.侵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首先,陈女士向家具店购买定制家具后委托该家具店安排安装人员上门安装橱柜,该家具店接受其委托后通过某网络平台下单直接与李师傅建立合同关系,家具店作为陈女士代理人所订立的该合同对陈女士依法发生法律效力,李师傅前往安装现场后根据具体工作量又与陈女士就报酬达成了一致意见亦证明陈女士对该合同关系的确认。
李师傅及家具店均为运营的某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家具店代表陈女士作为需求方通过平台发布订单信息后,包括李师傅在内的安装人员进行报价,由家具店直接进行选择,故合同相对方为陈女士而非X公司,陈女士主张其仅与某网络平台存在合同关系,与李师傅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合同性质。李师傅的工作主要是完成定制柜安装并一次性交付该工作成果,安装工具由李师傅自行负责,具体安装步骤均主要依靠李师傅独立判断安排,不受陈女士支配,李师傅具体工作时间亦由双方协商确定,陈女士就工作成果一次性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至于事故当天李师傅从事的板材切割作业,系橱柜整体安装调整的一部分工作内容,仍然属于承揽合同的范围。
再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定作内容为家用定制柜安装,从事该工作并不需要相应资质,故陈女士作为定作人在定作、选任方面不存在相应过错。李师傅认为受陈女士一方指示使用大理石切割机切割板材导致受伤,陈女士不予认可,李师傅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节事实,且李师傅长期从事此类工作,较非专业人员有更为丰富的经验,对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种类应当有更专业的判断。李师傅在明知当天需要切割板材的情况下未携带专业设备工具前往作业,又在不熟悉大理石切割机性能的情况下使用该设备切割板材致使自身受伤,难以认定为陈女士一方过错。事发后,陈女士丈夫亦及时陪同李师傅前往医院就诊,并垫付了医疗费,对李师傅进行了救助。
综上,李师傅要求陈女士赔偿相应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李师傅确实因在陈女士家中工作时受伤,陈女士表示已垫付的医疗费自愿补偿给李师傅,不再追讨。
(以上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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